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關於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和購買的財產,應當作為壹般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作為贈與關系處理;壹方要求另壹方的財產。因婚姻主張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