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理性制度和立法精神的要求,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壹事不再罰的原則。我國行政法對壹事不再罰原則的明確法律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壹般認為,對於行政法規不同規定的競合,壹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的不同規定。各法律規範的行政處罰權授予同壹行政機關,但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不同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從第壹個開始加重處罰。處罰種類相同,但行政處罰權授予不同行政機關的,具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只能給予壹個行政處罰,給予兩個行政處罰的,第壹個行政處罰合法,後面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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