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具體表現為:(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2)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並向工人進行宣傳。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能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結合以上,用人單位要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界限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明確,需要做到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