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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業競爭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同業競爭是指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後者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下,但該股東因股權分散而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或相似的業務,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法律依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商業機會,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所任職公司相類似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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