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