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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優先受償的財產保全責任

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當事人可以優先受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被申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為便於執行,可以優先向申請人清償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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