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被執行人因各種原因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壹定的常規執行措施強制其履行,如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甚至采取罰款、拘留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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