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