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九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並在投標有效期內,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在確定投標有效期時,應當保證招標活動有足夠的時間完成相關工作。包括開標、評標和發出中標通知書。根據上述“自投標有效並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的規定,應給投標有效期預留足夠的時間,至少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30日發出中標通知書。
參考資料:
中國公共招標服務平臺“招標采購大講堂”和“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