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倒把罪不危害國家安全。在計劃經濟時代,投機倒把罪是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金融、外匯、金銀、物資和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活動,擾亂國家金融和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嚴重行為。我國於1997年廢除了投機倒把罪,關於投機倒把的規定也於2008年在1年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