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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資源投資財政補貼標準

再生資源投資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每個項目不超過2000萬元,不超過總投資的50%。同時,已獲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再支持。

其中規定,對投資規模較大且獲得銀行貸款的新建項目和年度貸款金額較大的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對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強的改擴建項目,采取財政補貼的方式予以支持。

可再生資源又稱“再生資源”,是指經過壹次開發和報廢後,可以反復回收加工的物質資源,包括鋼鐵、有色金屬、稀有金屬、合金、無機非金屬、塑料、橡膠、纖維、紙張等。,是以礦物為原料生產報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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