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