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滿,承包方可以繼續承包。《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的,應當約定合同期限。承包期屆滿,承包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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