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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相關規定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在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定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

法律依據:《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第四條“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競買,並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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