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開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後土地利用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耕地因生產建設活動受到破壞,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
第四條土地復墾應當遵循“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第十條土地復墾應當充分利用周邊企業的廢棄物,填充采空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並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廢棄物所有方和土地復墾區所有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使用廢物作為土地復墾填料應防止新的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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