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部等六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精神,壹些地方由於縣、鄉、村界限不清,或者實施土地整理等建設項目,改變了溝、渠、路、壩等集體所有的原有地理界限,打破了村組之間的界限。農民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界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權屬證書和登記備案材料,依法確定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關系,再為農民家庭承包地登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