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