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網絡司法拍賣本身產生的稅費,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相關納稅主體和納稅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