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在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定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