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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廢棄時如何識別自然資源

法律分析:土地拋荒是對土地資源的浪費。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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