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