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