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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中的房屋權利確認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政策法律規定,凡已發放的高於裝修起點的房屋,均不屬於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不再屬於原所有人。低於改造起點未改造的房屋,所有權歸原所有人,以解放後人民政府頒發的產權證為準確定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壹十壹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的不同,提供權屬證書、房地產界址和面積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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