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