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條。退耕還林第壹年,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期支付,每期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退耕還林的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證明的人員支付當年補助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