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壹)》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停薪留職的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待崗的下崗職工、停產休假的企業職工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