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的工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1953)第四十四條規定,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為本企業的計算工齡,臨時工、試用工轉為正式工、職員時,其在本企業的工齡應從在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
以上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