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是民法中壹般債權的轉化形式。就稅收征管關系而言,企業所欠稅款應視為企業與國家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應區別於企業與其他(法人、自然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欠國家的稅是破產債權。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構成破產債權應具備以下要素:
1.破產債權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2.破產債權是沒有優先權的債權。有擔保債權具有排他性強制實現效力,應先於無擔保債權清償。
3.破產債權是可強制執行的債權。
4.破產債權是依照破產程序不能行使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