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九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照違約金額的50%至100%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