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外包裝沒有執行標準

外包裝沒有執行標準

法律解析:凡是進入流通市場的壹般商品,其外包裝上必須印有執行標準。不執行標準的,視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實施標準不僅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要求。只有執行標準,把部門監管和服務充分結合起來,才能達到預期目標。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樹立技術監督的形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上一篇:不服勞動關系仲裁怎麽辦?
  • 下一篇: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