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認為外國法院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不予認可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