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尚未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2、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尚未處理完畢,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3、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和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特定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場所。已經建立的可以限期遷出。未經批準,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