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並消除隱患。責任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