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就下列事項進行調查:(1)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二)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壁壘;(三)為確定是否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四)規避國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五)對外貿易中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六)其他國家對中國采取的歧視性措施,侵犯知識產權,濫用知識產權,或者未能對中國的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提交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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