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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日企)未能遵守中國法律,在雇傭日本工人期間,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超過壹年未簽訂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簽訂合同。法律制裁有點重,就是罰款,我不記得了。但妳必須有證據。也可以要求公司先付兩倍工資,簽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如果有切實的證據,完全可以勝訴,而且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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