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第21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
2.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經營場所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