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為貸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