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二十二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和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商應為其產品和服務提供持續的安全維護;在雙方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安全維護的提供不得終止。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