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前科。公訴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涉案的犯罪事實被抹去,涉案的刑事罪名被刪除,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免除。所以壹般來說,這個案件在偵查和公訴機關都是有“前科”的。因為這種不起訴的決定並不意味著案件撤銷,責任解除,涉案犯罪依法結案後,依法立案並保存。我有這個犯罪記錄,沒有犯罪證明就無從談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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