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三)項。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和材料,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