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對已被決定采取強制措施並上網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發現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撤銷強制措施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情況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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