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賬款和暫付款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並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四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暫支資金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列入暫支資金;各種臨時資金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發生長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