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