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決策單位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