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履行該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權限的;(五)以權謀私;(6)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