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
(1)施工單位違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至1%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對接受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追加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未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判定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