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旅遊公司在組織旅遊團時,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導致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發生危險,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2.導遊在旅遊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強迫旅遊者購買其指定的商品或者騙取旅遊者的財物,從而侵犯旅遊者的財產權。《非法旅遊法》第90條規定了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禁止旅遊經營者、導遊等旅遊從業人員侵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