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