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處理是:1,警告記過。2、降低職務等級或解聘,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3.解雇。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