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所以勞動合同目前是合法的,但如果勞動合同法生效後存在上述情形,合同當然無效。不要擔心那個。
但是看到《勞動合同法》後,用人單位做了壹些對其有利的事情,卻沒有在合同中體現出來,所以沒有辦法。只能說國家給了他壹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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